⒈ ?提訊查究。
引《清會典事例·禮部·學校》:“有容令跪道投書稟見者,巡捕員役重究,該巡捕官不許代替,如違提究。”《“五四”愛國運動資料·上海罷市實錄》:“中 西官得供,判 李 交一百元大洋,并保限半年內不再犯事,違則提究不貸。”
傳承國學經典 弘揚傳統文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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