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亦作“收帑”。
⒈ ?亦作“收帑”。古時(shí),一人犯法,妻子連坐,沒(méi)為官奴婢,謂之收孥。
引《史記·商君列傳》:“事末利及怠而貧者,舉以為收孥。”司馬貞 索隱:“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,則糾舉而收録其妻子,沒(méi)為官奴婢。”漢 桓寬 《鹽鐵論·周秦》:“紂 為炮烙之刑,而 秦 有收帑之法。”《后漢書·楊終傳》:“太宗 至仁,除去收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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