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認領失物的文書。
⒉ ?舊時擂臺比武者所寫的承認打死不論的文書。
⒊ ?見“認保狀”。
引清 李漁 《聞過樓》第三回:“況且這些贜物原是失去的東西,豈有不經官府、不遞認狀倒在強盜手中私自領回之理?”
引《隋唐演義》第十二回:“如要上去的,本人姓名、鄉貫、年庚,設個誓,要寫在認狀上,見得打死勿論。”
傳承國學經典 弘揚傳統文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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