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清代佃農至別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。
⒈ ?清 代佃農至別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。
引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編審·立局親審》:“若別縣民來此佃種,名曰寄莊,例不編丁,以彼縣原有丁差也。止納差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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