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見“俸恤”。
⒈ ?見“俸恤”。亦作“俸卹”。官吏既給俸,又別給恤親之祿,稱為“俸恤”。
引《魏書·甄琛傳》:“請取武官中八品將軍已下干用貞濟者,以本官俸恤領里尉之任。”《陳書·宣帝紀》:“掖庭常供、王侯妃主諸有,俸卹,竝各量減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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