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列舉理由加以分辯。
⒈ ?列舉理由加以分辯。 《新唐書·杜羔傳》:“京兆尹 元義方 責租賦不時,繫二縣吏,將罪之。
引羔 等辯列尤苦,尹不為縱。”宋 劉顏 《輔弼名對序》:“或關治亂以發明,或繫安危而辯列。”明 李東陽 《明故吏部尚書致仕贈尹公墓志銘》:“公不自辯列,惟引咎自責而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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